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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生态环境部:不得限制光伏、风电等碳指标! 光伏界 昨天
2021-11-26   浏览量:1047
据财联社报道,生态环境部回应个别地方出台的限制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碳指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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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周四表示,近期个别各地方出台文件,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碳指标进行限制,且项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所有。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


事件回顾:

11月19日,商丘市发改委下发关于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通知,通知要求:

1、已建成和在建的风光电项目,须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所含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须经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

2、已签订开发协议目前尚未实施的风光电项目,根据原通知要求继续暂停实施。须补充碳指标交易协议和同步实施配套产业,如达不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指标收回。

3、未签订开发协议的风光电项目,各县(市)区不得单独再签订新的开发协议。市里按照资源换产业的原则,进行资源统一调配,项目统筹布局。项目落地的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收益归项目所在地;税收、产值及补偿归项目所在地政府。

4、以后的新能源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有补偿。所有新能源项目的税收、产值等补偿收益归项目所在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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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河南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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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屋顶光伏整县开发试点建设,要按照国家能源局“五个不”的原则,把握好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既要在规范企业行为、保护群众利益上不缺位,也不能在项目管理法定程序、捆绑配套产业上越位。

抓紧开展企业减负情况排查清理。各地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减负情况排查,重点就是否收取资源出让费、是否强行捆绑产业投资、是否将社会公益投资转嫁给企业、是否随意增加法定程序前置条件等进行摸排,对有上述行为的文件或政策进行纠偏。后续,我委将会同能源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具体文件见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再生能源企业共同奋斗,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不断加速,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快速提高。与此同时,部分地方要求资源开发与产业投资捆绑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负担工作。国家及我省高度重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负担,多次印发文件提出明确要求,不得强行要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与其他产业项目投资进行捆绑,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为企业做好服务指导,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文件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降低非技术成本。


二是抓紧开展企业减负情况排查清理。各地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减负情况排查,重点就是否收取资源出让费、是否强行捆绑产业投资、是否将社会公益投资转嫁给企业、是否随意增加法定程序前置条件等进行摸排,对有上述行为的文件或政策进行纠偏。后续,我委将会同能源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各地整体开发方案是“十四五”期间推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新能源〔2021〕319号)要求,统筹资源、土地、消纳等基础条件,加快整体开发方案编制,积极开展项目储备,扎实推进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加快建设,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入库项目动态调整,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平稳有序发展。


四是平稳有序推进屋顶光伏发电建设。今年前10个月,全省户用光伏新增装机208万千瓦,持续保持全国第三的有利态势。各地要持续维护好我省屋顶光伏建设的有利环境和良好氛围,以群众利益为先,抓住今年底户用光伏财政补贴政策窗口,对于符合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会同电网企业积极主动做好服务,能并尽并,不得在法定备案程序上随意增加条件,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屋顶光伏整县开发试点建设,要按照国家能源局“五个不”的原则,把握好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既要在规范企业行为、保护群众利益上不缺位,也不能在项目管理法定程序、捆绑配套产业上越位。要正确把握“1+1+X”服务推进模式的要求,引导牵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合作,避免出现圈而不建、虚假宣传、无资质建设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光伏界